工作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是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分支机构,原登记名为建筑钢结构委员会,成立于1986年,1995年重新备案登记,为适应新时期钢结构行业发展的需要,2013年6月25日,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,变更为建筑钢结构分会。分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,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,履行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》,依据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开展工作,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:
第二章 任务职责
第二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:政策研究、行业管理、技术推广、标准编制、咨询服务等。
第三条 分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:
1)接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指导,负责建筑钢结构及相关产业的行业管理与服务;
2)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,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,为政府有关决策提供依据;
3)推动行业标准、规范规程、指南导则的编制,建立行业团体标准体系,规范行业技术措施;
4)密切关注技术创新和市场动态,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,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、技术交流、学术研讨及技术培训,开展同国内外相关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合作和友好往来,广泛开展国内外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,促进会员单位的国际化;
5)推进行业科技发展,建立健全行业原始创新、集成创新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,形成科技成果,促进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转化;
6)组织产品展览展示,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,协调会员关系,促进会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、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;
7)开展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和评价工作,开展技术交流、培训和推广,推动产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;
8)加强行业自律,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行业内的检查、评比、创优、认证和评价活动,提高钢结构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平;
9)组织好工程质量创优评审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,表彰行业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企业和个人;
10)反映会员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。促进建筑钢结构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11)积极组织行业开展公益活动,引导会员单位履行更多社会责任。
12)发展协会会员,完善分会的组织、制度建设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四条 分会认真贯彻协会章程,围绕行业特点,按照职责分工、相互配合、团结合作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五条 分会工作人员由协会统一聘用,协会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,工作人员职务由本会按程序进行任免。
第六条 分会设会长一名,由协会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任命;设分会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2-3名,由分会会长提名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聘任。
第七条 分会财务管理,由协会按照财务办法进行统一管理。
第八条 分会的副会长单位是由建筑钢结构行业技术实力强、经营规模大的龙头骨干企业组成,作为行业服务的重点依靠主要力量。为钢结构行业可持续发展肩负着更大的责任、义务,由会员企业申请,分会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和信誉推荐,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,面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副会长工作会议,听取分会工作汇报,研究讨论分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,副会长单位就分会工作和行业发展发表意见或建议。
第十条 钢结构专家委员会,是协会在建筑钢结构领域成立的全国性的学术、科研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的专业学组。专业涵盖设计、科研、生产、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。钢结构专家委员会按照《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钢结构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》组织开展工作。
第十四条 分会根据会员企业及专家、学者的要求和建议,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技术创新和新产品、新技术、新工艺的推广、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,提高我国建筑钢结构“智能建筑”和建筑工业化发展水平。
第四章 会员管理
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,会员入会、会员权利及义务,会费缴纳等均遵循协会章程的相关条款规定。
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分会将取消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服务内容,并在官网和相关公众平台予以公示。
第十七条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,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信息等。
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我会
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等处分。
第二十条 分会负责在建筑钢结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发展会员、收取会费、组织活动。发展的会员报协会审核批准,按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,由协会秘书处进行统一管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分会。
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复后,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